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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政策法规的现状

发布时间:2018-12-17 | 作者:



根据201612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基本法。

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

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概述

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它是指调整为了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在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下,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过程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公共文化服务关系公共文化服务关系是指政府直接提供或者政府采购的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多方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文化监管主体(政府)与文化服务主体、文化运营主体、文化中介主体、文化消费主体之间发生社会关系的总称。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关系则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可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可渲染积极的舆论氛围和形成讲文明、有素质的道德观念,能够增强民族文化实力与国家文化软实力;同时能够促进文化产业化与经济化,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壮大,推动社会健康发展,提高整个社会效益。3.公共文化服务资源与管理部门较为分散我国目前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管理的部门分割十分严重,形成行政壁垒。从全国的范围看,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管理与决策主要集中在宣传、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旅游、园林等部门管理,近二、三年来党建、司法、民政、计生、文联等等部门也都加盟到了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管理领域。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联系、协作不力、各自为战,名目繁多的创建、达标、考核、验收,使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无所适从。

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体系、特征

1.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体系的内涵是政府运用财政税收与社会资源向公民提供一系列完善的公共文化资源以及建立运行相关文化制度政策的总称。

正如法国公法学家莱昂.狄骥所言:国家就是政府为着公共利益进行的公共服务的总和。现代服务型政府一般包含着两大基本职能:政治职能与公共管理职能,而且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变迁,公共管理与服务逐渐成为政府首要职能。

广义上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体系范围广泛,包括文化从生产、供给直至监管评估的完整过程,包括三个领域:

一是大力保护与发扬珍贵的不可复制公共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遗址与建筑、古董、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变脸、闽剧等)等;

二是满足公民对于公共文化资源的基本需求,政府特别加强对于落后地区以及弱势群体,比如中西部地区、乡村以及低收入群体的财政预算与补助,加大对于这些地区和群体的财政倾斜。

三是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以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制定、运营管理、监督评价以及内容等方面进行创新。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律体系包括公共文化服务的宏观整体性政策法规、公共文化服务的经济支持类政策法规、公共文化设施政策法、公共文化产品创作和生产政策法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政策法规、公共文化领域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政策法、特定地域及特定群体的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法规七个方面。其中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展览馆、书画院、宗教场所、科普单位、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以及我国准备成立的综合公共文化服务中心,这些文化设施可以归类为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化馆(基地、中心)、宗教场所五类,即四馆一场所,其中文化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展览馆、科普单位、科技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综合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均是对人进行文化科技历史教育的机构或场所,可以归为一类统称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可以归为一类统称美术馆,其中展览馆必须是用于美术作品展览使用的。公共文化设施政策法就可以按照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化馆(基地)、宗教场所五类,即四馆一场所来立法,包括图书馆法、美术馆法、博物馆法、文化馆(基地、中心)法、宗教场所法。

2.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基本特征基本性,即政府运用财政经费采购并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只是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公众提升自身文化修养打下基础,其它更多的文化服务、文化产品、文化设施则是靠市场运营来提供,文化消费者必须支付对等的代价购买。由于是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的,所以全体公民都有权享有,即具有均等性。公益性,即政府无偿给社会公众提供,具有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的目的,这是与其他文化产业服务的区别。便利性,即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要方便人民群众获得。

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职能和指导思想

用立法的形式保障每个公民享有获得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就是为了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

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思想: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效益原则、弘扬民族精神原则

1)公平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引导、文化经营监管过程中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文化被监管主体和消费主体,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文化市场和产业的发展,使公民公平地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和机会。包括平等竞争、平等对待、保护特殊群体、区别对待。

2)效益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引导、文化经营监管过程中要有利于文化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文化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同时必须有利于实现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的社会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弘扬民族精神原则是指,在整体文化活动中,始终要体现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的精神价值。

五、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和基本制度

首先,在财政经费上,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同时,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援助。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

其次,在人才队伍培养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专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同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国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

最后,强化各个方面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2)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4)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部门或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