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Dec 7, 2018 | 作者:
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全省落实中央和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省级整合舞台艺术精品、转播中央省级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程运行维护、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等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加强统筹、激励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市县予以奖励。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县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舞台精品工程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他项目。
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第八条 读书看报服务支出范围
(一)用于公共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站、中心)、乡镇和村(社区)(村是指行政村,下同)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二)用于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九条 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支出范围
(一)用于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二)用于补助转播中央、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工程(包括模拟信号覆盖和数字化覆盖)范围的发射机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及运行维护。
(三)用于补助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相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家庭接收设备购置。
第十条 观赏电影服务,用于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第十一条 送地方戏服务,用于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第十二条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用于公共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美术馆、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包括:
(一)公共数字文化软硬件平台建设、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制作采集与加工整理、数字资源版权征集购买。
(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宣传培训推广等。
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城市社区文化中心免费开放运转经费通过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
第十三条 开展文体活动,用于城乡居民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各级文化馆(站)等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等。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
(一) 公共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站、中心)、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站、转播台站、卫星地球站、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等的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
(二)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文艺院团、新闻出版单位等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省及省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乡镇和村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维修和设备购置。
(三)流动文化车购置。
城市街道(社区)文化中心维修购置通过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安排。
第十五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用于购买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的公益文化岗位,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的集中培训等。
第十六条 舞台精品工程建设,用于支持院团剧本和剧目的创作生产(含优秀传统戏曲的整理复排)、宣传推介、展演和深加工,支持戏曲剧目。
第十七条 第七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他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部署以及省直相关部门、省财政厅共同实施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办法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补助资金、奖励资金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等确定。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分为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
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分为省级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申报的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以及市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申报的县级及县级以上重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补助资金。
省级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申报的重点项目是指省直相关部门根据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确定并由其牵头申请、组织实施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用于支持市县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以及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等。
第二十一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和财力因素。按照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权重各占50%)计算分配金额,再考虑加分因素(国家及省级示范区(县)、文化先进县、集中连片区、重点项目实施县区、文化消费试点等因素,不重复计算),所占权重原则上控制在10%。
第二十二条 基本因素及权重
(一)常住人口数(权重10%),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各市、县(市、区)行政区划内的常住人口最新数测算。
(二)国土面积数(权重10%),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各市、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国土面积最新数测算。
(三)乡镇(含街道)个数(权重15%),按省统计或民政局公布的各市、县(市、区)乡镇(含街道)个数的最新数测算。
(四)行政村(含社区)个数(权重15%),按省统计或民政局公布的各市、县(市、区)行政村(含社区)个数的最新数测算。
第二十三条 业务因素及权重
(一)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个数(权重10%),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近共计公布的各市、县(市、区)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公共文化设施个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个数以及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个数测算。
(二)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权重20%),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各市、县(市、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最新数测算。
(三)工作条件因素(权重20%),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各市、县(市、区)工作环境、工作难度、工作完成情况等按10分制评价测算。
第二十四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市、县(市、区)一般项目补助资金额度=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各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年度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总额;
其中: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值/全省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财政部门的申请情况核定,相关标准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内容在分配下达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时确定。
第二十六条 奖励资金是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市县的奖励,用于支持市县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引导群众文化消费,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国家、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实施)标准确定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与内容。
(二)引导群众文化消费,包括发放文化惠民卡、实行公益演出补贴等。
第二十七条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各市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商相关部门统筹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所辖区(县、市,含省财政直管县)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商同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文物部门(以下统称同级相关部门)后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以及当年县级及县级以上重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补助资金申请(省财政直管县报市汇总)报省财政厅。重点项目原则上每个设区市(含省财政直管县)报1-2个,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不需报送申请。
第三十条 省直相关部门于每年3月1日前,将按业务归口汇总形成的上年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本部门对各地上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评价结果、相关业务因素、基础数据及拟推荐申报的中央重点项目报送省财政厅,原则上每个部门报1-2个。省直相关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将下年度省级预算安排并由其牵头组织申报的项目报省财政厅。
每年3月31日前,省财政厅商省直相关部门将上年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及当年拟申报的中央重点项目报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 收到财政部正式下达或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后,省财政厅商省级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标准,按规定程序于30日内将相关指标批复省直相关部门或下达市县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商相关部门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实际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测算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专项资金预算预计数。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四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地方财力,商同级相关部门制订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照规定时间程序拨付下达专项资金。同时,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细则,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和拨付资金,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六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市县财政部门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意见和目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完善相关结果运用机制。各设区市同级相关部门每年要对本市所辖区(县、市,含省财政直管县)上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省直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及时报省财政厅,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如发生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55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4〕69 号)同时废止,如有未尽事项,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